第三十五条[绑定式医保转诊原则]绑定式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实行逐级转诊,也可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六条[市外转诊原则]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三十七条[市外转诊手续]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参保人,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诊(院)手续:
(一)由本市收诊的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
(二)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三)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其中属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疾病,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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