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在职人员参保缴费]职工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绑定式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3%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2%,个人缴交0.1%。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交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学生及未成年人参保缴费]符合第七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于每年9月份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统筹式医疗保险费。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在园的非从业居民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保缴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分别以缴费基数的8%和11.5%为标准,由其本人按月缴交。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的标准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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