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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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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调整]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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