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可采取服务项目付费、服务单元付费、病种付费、按人头门诊定额包干付费或总额预付付费等方式。
第八十四条[奖励机制]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偿付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费用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绑定社康中心后,其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基金管理信息公开]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外部监督原则]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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