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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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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入户之日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够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入户之日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待遇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七条[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八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处方药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其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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