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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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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八十七条[卫生部门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与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八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意见;

  (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入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九十条[参保情况公开]社保机构应每年向参保人提供参保权益记录,告知其医疗保险参保及消费情况。

  参保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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