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上述情形除外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统筹式医疗保险参保人或绑定式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抢救)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住院医疗费用记账]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属于国产材料或进口材料的,分别按其实际价格的90%或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已公布普及型价格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普及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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