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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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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九十九条[参保单位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金退给参保单位;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参保单位追回,并对参保单位处以骗取金额等额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骗保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返还,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参保人违规】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资格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第一百零二条【信用评价】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三条[妨碍检查的法律责任]妨碍、阻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社保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补充医疗制度原则]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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