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骗保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返还,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参保人违规】参保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资格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资格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第一百零二条【信用评价】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三条[妨碍检查的法律责任]妨碍、阻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社保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补充医疗制度原则]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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