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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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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其本市户籍的职工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并为其非户籍人员选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统筹式医疗保险、绑定式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及本市户籍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可申请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儿、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满15年的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未满15年的人员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

  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

  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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