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三)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的范围]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三)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四十三条[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的费用]参保人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发生的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四条[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待遇
第四十五条[待遇享受时间]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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