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八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身份查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门诊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有疑义的,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住院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及其身份;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身份相符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保人身份不相符,定点医疗机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八十一条[医师医保服务资格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认定合格后,授予其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给为我市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记账范围,未获得社会保险处方权医生开具处方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可不予支付。
第八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对个账购药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应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二)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应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三)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应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