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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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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人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门诊费用(不含按规定应自费部分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五十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综合式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十条[统账医保社康中心门诊待遇]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70%由其本人个人账户支付,3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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