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由商业保险报销的,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但对其报销不足的部分予以报销。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八条[定点资格选定原则]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医疗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管理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九条[谈判机制]市社会保险机构可通过谈判、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定点服务项目。
第七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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