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低保人员参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人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由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为标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为其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三条[退休人员缴费]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年限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201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201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20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201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4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201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
前款人员退休时不满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继续缴费的,可选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按其退休金的11.5%的标准按月缴费,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的标准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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