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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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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九十四条[丢失社会保障卡的责任承担]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丢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丢失未挂失导致其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金额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五条[出院日期确定]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因出院日期发生争议的,均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协调,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要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九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违约的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的约定,按协议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部门之间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药品管理规定或医疗卫生管理规定的,市价格、药品、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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