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支付情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
(一)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二)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
(三)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机构可向第三方进行追偿,也可以通过购买责任险的方式转移支付的医疗费的风险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追偿第三方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所需经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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