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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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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由本人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在册少儿、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由所在学校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参保中断处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第二十一条[医保形式转换]参保单位可以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形式,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医疗保险形式。

  参保人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组成]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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