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地方补充医保退休人员补贴]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满15年的退休人员,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0元,并按月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其社会保险结算账户,用于其本人的健康体检。按月支付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为:参保人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地方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按参保人在本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连续年限计算。
第六十一条[地方补充医保支付比例]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下列费用,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长期在外地人员的医疗费用处理]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人员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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