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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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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第五十一条[统账医保门诊大型设备待遇]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发生费用的8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门诊大病和输血待遇]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记账比例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记账比例分别为60%、75%、90%。

  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按90%和80%记账。

  第五十三条[门诊输血费待遇]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统筹式医疗保险和绑定式医疗保险参保人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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