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存放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四条[基金收支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费列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七条[基金利息计算]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用途]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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