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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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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存放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四条[基金收支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费列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七条[基金利息计算]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用途]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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