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停止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费用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综合式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统筹式医疗保险费和绑定式医疗保险费分账]统筹式医疗保险和绑定式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划入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调剂金和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
划入门诊统筹基金、调剂金和大病统筹基金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关系终结]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在本市的,除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应将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其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根据国家、广东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地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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