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特殊人员医疗保障]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原农村城市化人员]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缴费。

  第一百零九条[生存验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当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每12个月到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指纹验证;无法现场验证的,应当提供其它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参保人逾期未能进行指纹验证或提供生存证明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支付,并可在办理指纹验证或提供生存证明手续之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指纹验证或生存证明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其他拟纳入医保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护理医疗等项目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配套管理办法授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岗职工工资确定]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名称定义]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