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市外再转诊程序]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长期在外地人员的就医原则]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另一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及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应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上述人员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现金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条[到定点医院和药店的费用处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记账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二)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三)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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