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二条[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及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处理]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按本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规定的待遇。
统筹式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后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参保人就医、转诊
第三十三条[就医原则]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康中心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
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统筹式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绑定式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有特殊情况的,经结算医院同意,也可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也可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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