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满15年的,停止缴费后可继续享受综合式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不满15年的,停止缴费后可享受统筹式医疗保险待遇;其也可继续缴纳综合式医疗保险费享受综合式医疗保险待遇,并在缴纳综合式医疗保险费满15年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综合式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延缴延退人员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以缴费基数的11.5%为标准,由其本人按月缴交;在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的标准按月缴费。
第十六条[行业统筹人员]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统账式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地补参保缴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和统筹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其本人缴交,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不得重复参保情形]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其中在市外已离退休的人员应在退休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不得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参保登记]本市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及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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