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查询提供便利。
第九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二条[监管要求]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社保机构可聘请机构或协管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或者提供全部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密。
第九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垫付并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结算医院申请报销或补记账,其中综合式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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