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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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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5日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具体如文。

  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适用本办法。自由职业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一类医保)的基础上,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一类医保。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参加二类医保(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三类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应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一类医保。

  确有困难的,在征求本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暂可继续参加或改为参加二类医保。本办法施行后新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一类医保。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卫生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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