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
(二)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按照规定支付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
(四)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五)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六)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七)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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