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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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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5日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具体如文。

  (二)自由职业者由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改为参加一类医保的,原参加二类或三类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但自由职业者退休前的一类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未满15年的,必须在改参加一类医保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一类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整体参加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其中部分人员要求改参加一类医保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办法补缴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其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达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还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2007年7月1日后参加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在改为参加一类医保至退休时,其一类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20年(240个月)。未满20年的,必须在改参加一类医保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一类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

  第十九条 参加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的人员在退休后改参加一类医保的,以改参加一类医保时适用的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标准中的一类医保与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间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 原参加三类医保的单位和个人改参加二类医保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原则补缴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情况,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必须连续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续保的,须按续保时适用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其续保前的缴费年限可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按本办法规定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也不补办医疗费用报支手续。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后续保的,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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