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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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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5日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具体如文。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人员400元,退休人员300元;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人员500元,退休人员400元。参保人员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今后随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适当调整。

  (二)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全年累计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人员:1万元以下的为85%,1万元至5万元的为90%;

  2.退休人员:1万元以下的90%,1万元至5万元的为95%。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按下列办法结付: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在自付1000元后,按60%的比例支付。5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非住院的恶性肿瘤患者专门用于抗肿瘤的放射治疗和化学药品治疗费用,肾功能不全患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液费用,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加二类医保的人员住院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照一类医保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一年中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途径予以解决,具体办法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80元、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一年中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且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规定的,属于非住院的恶性肿瘤患者放射治疗费用和化学药品治疗费用,肾功能不全患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液费用,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比例予以支付,其他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90%比例予以支付。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今后随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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