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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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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5日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具体如文。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照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六)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六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江苏省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本市一类医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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