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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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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5日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等费用。具体如文。

  第十四条 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以其实际劳动报酬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由职业者的实际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

  自由职业者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人员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自由职业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自由职业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参加二类医保和三类医保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改参加一类医保。自由职业者改参加一类医保确有困难的,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暂可继续参加或改为参加二类医保。自由职业者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一类医保。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20年(240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自由职业者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前款规定的,必须在退休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

  自由职业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本市一类、二类或三类医保的,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补缴不足最低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办法仍按自由职业者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本市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的单位及其个人以及自由职业者在按本办法规定改为参加一类医保后,应按下列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整体上由二类医保或三类医保改为参加一类医保的,参保人员原参加二类或三类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参保人员退休前的一类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60个月)。

  未满5年的,必须在改参加一类医保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一类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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