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一类医保的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比例为:40周岁及以下的为3%;41周岁至50周岁的为4%;51周岁及以上的为4.5%。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其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5%计入,退休人员按此办法计入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全年低于480元的,按480元计入。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在原划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最低计入数额今后随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参加二类医保的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不计入资金。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一次性预划,年末时,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予以调整。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经稽核补缴的,按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平均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或未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支付。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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