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提出,目前部分中央企业的医疗保险还是企业系统内自筹自支,没有纳入省级统筹,如中铁十六局集团的医疗保险没有和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轨。这部分中央企业的职工一旦调离原单位,医疗保险不能随本人转移,实际上就必须重新参加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议社会保险法能对这类企业的医疗保险制度和调离人员的缴费年限问题有明确规定。
有的认为,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不科学,因为医疗保险有其特殊性及内在规律,医疗保险中支付很复杂,面对专业性很强的医疗机构,同时也要考虑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衔接。建议社会保险法不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授权国务院制定,为医疗保险的发展留有余地。
有的反映,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录用员工后往往不是马上缴纳医疗保险,而是等员工试用期通过后补缴医疗保险费。因此试用期员工如果看病就医,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议要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内员工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要么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试用期员工补缴医疗保险费,员工在试用期内就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湖南张计平:“草案应当增加规定,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合伙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待遇的,一定要追究医疗机构领导责任,对医院领导进行问责,对当事医生予以处罚,责令下岗。”
有的认为,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协议医院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现在医院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很多,医院不控制好,医疗保险的作用会打折扣。
有的认为,草案应规定医疗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医、保、患三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草案缺少医院和药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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