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提出,目前在企业就业的很多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以后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此感到由衷的高兴。但一些在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长期被排除在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这些人干的是在编人员不愿干的辛苦工作,被迫接受单位不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没有合法地位低人一等,工作时间长,没有节假日,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更别说同工同酬待遇。一旦有劳动争议,劳动部门说管不了。建议草案能把这部分人群也纳进来。
有的建议,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当实行低费率,企业缴费费率应从20%降为5%,否则企业承担不了。如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完全按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执行,而私营企业又没有能力承担,这将大大增加劳动执法成本。
五、关于同时缴纳两份养老保险费后能否享受两份养老金
上海郁灵燕:“我的户籍地在江苏省,在江苏省缴了13年的养老保险,2008年到上海工作,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缴起。我在江苏省的缴费离最低缴费年限只差2年,问了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不是可以在江苏继续交下去,同时在上海从2009年开始缴养老保险费。江苏方面给的答复是:不能同时在两个地方交。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省转移接续,那就意味着必须在上海再连续缴15年.,而在江苏缴的13年就作废了,可是人生能有几个13年啊。”
目前养老保险没有做到全国统筹,同时还不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了一些劳动者被迫在多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且都达到了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对此,有的认为劳动者缴纳两份社会保险费是制度不合理导致的,不是劳动者钻制度空子,劳动者没有过错,反而还是受害者,因此应当承认特殊阶段劳动者的多份养老保险待遇。有的则认为,养老保险是以国家财力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理论上一人只能享有一份社会保险待遇。对于一个劳动者多个地方同时参保的情形,首先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予以禁止,同时应将不同地的养老险合并计算,以不超过社平工资300%为最高计算标准,超出部分全部退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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