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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社保不强制执行怎么“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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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从7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同时也成为广大劳动者饭后的热点讨论话题,在强制企业给员工购买社保时,如有企业想铤而走险那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7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职工的社保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可以通过行政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如果其账户余额不足又未能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是我们俗称的“五险”。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生活保障性费用,可以说是“保命钱”,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可惜的是,由于以往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致对于应缴该缴的“保命钱”,一些单位特别是企业不缴纳或少缴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可怕的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不缴纳“保命钱”的行为,劳动者由于处于被聘用的弱势地位,不敢与雇主抗争,往往被用人单位以一份“自愿放弃社保金”的协议来抹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应付执法单位的检查。虽说劳动法规早已规定,缴纳“保命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如果劳动者较真,用人单位就不聘用你,让你走人,如此一来哪个劳动者敢较真?不想吃“哑巴亏”也得吃。

  至于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长期不缴纳“保命钱”的用人单位,一般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该用人单位还置之不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毕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相关费用收缴、稽核等工作只能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这种“绵花执法”,对不缴纳或拒绝缴纳“保命钱”的用人单位自然无能为力。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缴纳“保命钱”的单位都是恶意不遵守法律规章,有的确实有自己的难处,如有的小型企业争取的项目越来越少,用人成本越来越高,盈利都难以保证,若为劳动者办理“保命钱”,企业必然吃不消。用人单位缴纳“保命钱”的不同情况,在制度设计上是不是值得考量呢?而今《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了,在各地具体实施中,我们能否考虑到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型企业的实情情况,制定相应可行的缴纳“保命钱”的具体操作办法?当然,不管有什么原因,法律法规是铁板上钉钉,用人单位既然聘用了劳动者,就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涉嫌违法。不仅缴纳“保命钱”如此,其它涉法的事情皆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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