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春节期间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社会保险法草案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中央台记者张华杰报道: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公众继续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给予高度关注。

  有的认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是弱势中的弱势,这些人无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生存,现在主要是靠家庭来维持生活,但随着父母陆续到了退休年龄,微薄的退休金只能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和医疗,紧衣缩食的再供养这些残疾人,生活状况可想而知。建议社会保险法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规定由财政补助这部分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解决这些人的后顾之忧。

  十五、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缴费的监督

  重庆江材讯:“应当增加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救济渠道,增设相关法律责任。当前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是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保险金。对此,草案只是设定了行政救济途径,这显然是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明确赋予劳动者获得民事救济权利,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虽然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作另外的解释。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列为劳动纠纷。有的省级人民法院还与劳动部门共同发布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诉讼申请,劳动部门和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侵害了劳动者的法定诉权。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金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增设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民事责任,如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缴纳数额的两至三倍金额予以赔偿;三是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程序;四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查处、怠于查处、查处不力或查处后用人单位未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提出,在每个职工被录用后的30日内,用人单位不去当地社保机构为该职工办理社保怎么办?是否由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其实无执行此类案件的能力:一是如果裁定书只裁定某单位为某人缴某一期间的社会保险,既无收款单位,又无收款数额(只有社会机构才会计算),法院又无法仅对这一行为实行强制措施。单位若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法院无应对之策。二是有些职工为避免上述尴尬,自己欲预先垫钱缴纳社会保险,再以票据为证据提出仲裁申请,但社保经办机构不收个人以单位名义的缴款,使此路不通。因此建议规定当地社保机构作为职工代理人或第三者参与仲裁活动,解决单位不办理社保的问题。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