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中不合理规定
江西刘毅提出:“绝大多数城市职工,一生只有一次生育,但是,每年每月都缴纳生育医疗费用,实质变成生育税,不管你是否已经有了孩子,也不管你已经多老了,感觉象是敛财的借口。”
有的认为,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覆盖面太窄,而草案也只规定了职工的生育保险,没有提及非职工、农民和农民工的生育保险,这是立法缺憾,建议生育保险应当覆盖全体公民。
有的认为,人人会老、人人会病,所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全民。但并非人人都有机会生育小孩,尤其是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过的人群,在生育时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将来也没有机会再生育,对这部分人来讲,是在缴纳根本不受益的保险费。缴纳保险费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如机动车辆的交强险不能要求步行者也缴纳。生育保险费征收范围缺乏公平性,建议社会保险法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限于未生育青年。
有的提出,有些地方规定自由职业者不得参加生育保险,这让很多人头痛,商业保险中也没有这个险种。觉得这很不公平,自由职业者也是纳税人,为什么允许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却不允许参加生育保险。
有的认为,劳动者可以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制度,不得以户籍为由将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排除在生育保险范围外。生育保险不能成为部分人群才能享有的特殊待遇。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作地的生育保险,享受当地生育保险待遇。
有的反映,有些女职工是外地户口,因此工作地不允许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女职工的丈夫是当地户口,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在这种情形下,很多地方都规定女职工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丈夫交了生育保险费,妻子却不能享受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很不合理,建议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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