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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社会保险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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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央台记者张华杰报道: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公众继续对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给予高度关注。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不得以民事侵权赔偿金来顶抵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内容。绝大多数省、市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都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但也有个别地方(如天津、河南),凡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先由民事赔偿,然后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差。“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补差、以民事赔偿顶抵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不妥:第一,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消了劳动部原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以交通事故赔偿顶抵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使工伤受害者能及时有效的得到救助,既体现了中央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也是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本意。第二,凡涉及民事赔偿的工伤受害者都不能及时得到救助,有的连住院治伤费用都无法解决。民事赔偿程序过长,如果有一方不服判,还要经过二审、再审,一拖数月甚至几年。在法院判决后,有的只能拿到判决赔偿额的一部分。第三,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津关系。民事赔偿是民事侵权人按其责任大小依据民法通则进行的赔偿;工伤待遇是职工依据劳动法应享有的劳动保障权利,是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收取工伤保险费后,替代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应承担的保障义务,相互之间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有的反映,其今年已经56岁,在某市环卫局干了十六年的环卫工人,但该局一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0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在养伤期间环卫局将其开除。本人去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为已经超过55岁,不受理申请。又去了劳动工伤鉴定科,也说超过55岁没法做工伤鉴定,现在生活无着落,干了十六年算是白干了。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被鉴定为一至三级伤残的,视同工伤。”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造成全残的,应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出规定,因此目前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无疑是法治进程中暂时的倒退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主要考虑到突然死亡给劳动者家属带来的经济压力以及突发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工作中突发疾病造成全残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经济困难和压力远远大于死亡带来的经济困难和压力,突发疾病造成全残与工作的关联性也很强。另外,区分是由于突发疾病还是由于工伤事故引起全残十分困难。建议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还有关全残劳动者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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