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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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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5.8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原因进行鉴定。

  5.9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0货币单位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11释义

  一、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三、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四、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不包括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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