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保险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第一至六项任一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或在第七至十一项规定的期间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1.2条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猝死、自杀、故意自伤及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见5.11释义)而导致的被伤害;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所致事故或其它“医疗事故”(见5.11释义);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八、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九、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影响”(见5.11释义)、毒品或“管制药物”(见5.11释义)影响期间;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5.11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5.11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5.11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见5.11释义)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11释义)、跳伞、“攀岩”(见5.11释义)运动、“探险”(见5.11释义)活动、“武术比赛”(见5.11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5.11释义)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见5.11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