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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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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投保人与本公司就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协商一致后,应当由本公司就变更事项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本合同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必须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与本公司就变更本合同达成一致,并由本公司按本条前款规定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与投保人签订变更本合同的书面协议,未履行前述手续的,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5.5地址变更

  本合同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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