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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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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三、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以转账方式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并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在职人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投保人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将合同解除日期或合同部分解除的内容、日期明示与投保人。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投保人退还本和同解除之日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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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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