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投保范围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凡机关、“团体”(见5.11释义)、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投保人在职人员总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见5.11释义)(含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投保本合同。
5.3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变更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