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于收取投保人为新增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且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二十四时为止,本公司对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投保人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之日,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若所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前述日期该被保险人名下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5.7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未满期保费(见5.11释义)的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其未满期保费的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