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构成及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免除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见5.11释义)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1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有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所载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某一器官的残疾,如合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以前与前述器官属同一器官的已有残疾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对以前的残疾,视同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并在给付该次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遭受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