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以本合同附表1所列残疾程度为准);
4.意外事故证明。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正本。
2.3索赔时效
请求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超过索赔时效所提出的理赔申请,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2.4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因意外伤害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依照本合同1.2的有关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