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级经办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鼓励各地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生存认证。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六,三联,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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