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表四,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181号)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江西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六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的地区,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当年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公示,条件允许的地区要在参保人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提供缴费查询。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个人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养老保险费、关系转出或年满60周岁前月末未到指定扣款日,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也可采取手工收费方式。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存入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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