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四十八条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3月10日前,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口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所属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省级经办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县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省、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县级经办机构应协调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经办机构记账。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九条本年度末,经办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第九章统计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经办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三条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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